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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李梅梅,安雪敏,张甲申,张佳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保字第00672号原告张鹏,被告李梅梅,被告安雪敏,被告张甲申,被告张佳蕾,本院在审理张鹏诉李梅梅,安雪敏,张甲申,张佳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死者张晨所有的陕AN03**福田面包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晨所有的陕AN03**福田面包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