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李梅梅,安雪敏,张甲申,张佳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保字第00672号原告张鹏,被告李梅梅,被告安雪敏,被告张甲申,被告张佳蕾,本院在审理张鹏诉李梅梅,安雪敏,张甲申,张佳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死者张晨所有的陕AN03**福田面包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晨所有的陕AN03**福田面包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