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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方XX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XX,男,1940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40********,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木金乡保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14年3月11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林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方XX在木金乡保联村薛家组“水源洞”给其妻子于飘华上坟时,烧纸钱的灰被吹至坟边茅草,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在当地村民的积极扑救下,上火于当天17时被扑灭。经聘请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火灾损失专项核查:此次山火过火林地面积共计108亩(包括生态公益林面积2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6亩、宜林荒山12亩;受损蓄积共计15立方米,全为松木;受损幼树共计3580株,全为松幼。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薛驾云、方金山、方屈南、李亚春、方有清等人的证言;林业专项核查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了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XX的平时表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方XX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XX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XX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正彪审 判 员  王响槐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