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5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邹容礼与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礼,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5331号原告邹荣礼。委托代理人李庆。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8422194-3。法定代表人方勇,经理。第三人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0283-0。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荣礼诉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荣礼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荣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荣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荣礼负担。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