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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韩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姚西浪,男,系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冀俊学,男,系该大队副大队长。原告孙某某不服被告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作出的编号为610501110144367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及扣押其车辆之行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以双方的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师锦栋审判员  田建林审判员  师海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