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刑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杜银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银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713号罪犯杜银全,男,生于1970年2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6日作出(2001)南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银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时间内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2001)川刑复字第6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1年12月17日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变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6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本院于2008年4月26日作出(2008)达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再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杜银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于2013年8月30日获表扬奖励一次,折合标准分10分;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标准分131分,累计获标准分14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杜银全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炊事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银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银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浩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户 娆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