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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振栋与石家庄市佳安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振栋,石家庄市佳安物业服务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申振栋,男,汉族,194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定州市。被告:石家庄市佳安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6号法定代表人:蔺春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振栋与被告石家庄市佳安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振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申振栋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