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贾瑞超与牛丙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瑞超,牛丙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贾瑞超。被执行人牛丙道(又名牛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牛丙道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部分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丙道系长垣县农机局干部,其每月工资贰仟叁佰肆拾捌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牛丙道在长垣县农机局的工资款每月壹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