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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执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齐志林复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4)吉中执复字第2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齐志林,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綦建贵,吉林市船营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复议人齐志林因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磐执字第601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齐志林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是“被告王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世纪花园6号楼3单元601室迁出。”我是受王桂芝之托为其看房,王桂芝腾不腾房,我无权决定,磐石法院以我妨碍公务为由,将我拘留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该拘留决定。经审查,申请复议人齐志林先前因在此案执行过程中妨碍公务,曾被执行法院拘留过一次,而齐志林并未吸取教训,仍妨碍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故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磐执字第601号拘留决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齐志林的复议申请,维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磐执字第601号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颖审 判 员  刘 成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牟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