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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明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98号罪犯李明树,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井研县人。1999年8月17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朔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树犯抢劫罪、盗窃罪、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11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晋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3月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3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5月3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鞋工种。劳动中服从分配,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4年1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0年1月、2011年6月、2011年8月、2012年6月、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2年2月九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明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新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