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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刑诉刑诉(2014)6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为养殖鱼类防病的需要,在邵阳县塘田市镇向荣村8组自己耕种的责任田里非法种植罂粟共计596株。2014年4月17日,邵阳县公安局塘田市派出所民警将上述罂粟查获后依法予以铲除,并从中提取了10棵送检。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吕某某责任田里查获的罂粟原植物植株中均检出鸦片中主要成分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成分。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所种植的罂粟在收割前已被公安机关铲除,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吕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伟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