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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西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全帅诉杨乐、周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帅,杨乐,周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西初字第00358号原告:李全帅,男被告:杨乐,男被告:周苗,女,原告李全帅诉被告杨乐、周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乐、周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帅撤回对被告杨乐、周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全帅承担。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栾丽丽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