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西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全帅诉杨乐、周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帅,杨乐,周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西初字第00358号原告:李全帅,男被告:杨乐,男被告:周苗,女,原告李全帅诉被告杨乐、周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乐、周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帅撤回对被告杨乐、周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全帅承担。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栾丽丽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