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师俊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204号罪犯师俊飞,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2007年10月11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古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师俊飞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并刑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2008年3月27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3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4年1月、2014年1月两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2年7月、2013年5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师俊飞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俊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李双寿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