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吴明与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624号原告吴明,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安县凤仪镇山奇社区二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汝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与被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