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095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谭鹏举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谭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953-7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A座。负责人李XX,行长。被执行人谭鹏举。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谭鹏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9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鹏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8850.33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4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鹏举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9333.3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清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