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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绪益与郑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绪益,郑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594号原告:许绪益。委托代理人:陈金炉。被告:郑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绪益与被告郑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绪益于2014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绪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绪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许绪益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