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绪益与郑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绪益,郑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594号原告:许绪益。委托代理人:陈金炉。被告:郑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绪益与被告郑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绪益于2014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绪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绪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许绪益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