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铁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华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伟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众华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伟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铁民初字第304号原告上海大众华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丽春,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民,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晓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诚。原告上海大众华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伟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420元、停车费20元,共计人民币1,44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众华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伟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孟崭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