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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厦海法执行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华丰面粉有限公司、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厦门市庆翔实业有限公司、吴水郑、朱黎明、吴小梅、吴小寒船舶抵押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厦海法执行字第188-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负责人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詹成根、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华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法定代表人吴小梅。被执行人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华丰面粉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小寒。被执行人厦门市庆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马巷舫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洪伟。被执行人吴水郑,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朱黎明,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吴小梅,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吴小寒,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中信银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华丰面粉有限公司(下称华丰公司)、被执行人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下称力鹏公司)、被执行人厦门市庆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庆翔公司)、被执行人吴水郑、朱黎明、吴小梅、吴小寒船舶抵押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力鹏公司应于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中信银行垫款43,000,000元及利息,华丰公司、庆翔公司、吴水郑、朱黎明、吴小梅、吴小寒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中信银行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4月1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小寒银行存款2274.98元,扣划被执行人吴小梅银行存款6728.75元。2013年6月27日,中信银行通过债权登记参与分配,从本院另案拍卖的被执行人力鹏公司“力鹏15”轮卖款中受偿4,129,667.15元。2014年5月23日,通过拍卖被执行人力鹏公司“力鹏1”轮,中信银行从拍卖款中受偿1,346,762元。2014年6月3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小寒银行存款8700元,扣划被执行人吴小梅银行存款8700元,扣划被执行人吴水郑银行存款3000元。2014年6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吴小梅银行存款14,817.58元。至此,本案已执行款项为5,520,650.46元。现经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一、被执行人庆翔公司机器设备已在本院另案处置完毕,变卖价款100万元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的债务。厂房、土地抵押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抵押金额、利息、本金超过5000万元,至今未执行款项及利息合计超过6000万元。该土地房产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经评估价值为3500余万元。2013年12月24日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2820.46万元,因无人参加竞买,拍卖流拍。其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华丰公司机器设备已在本案处置完毕,厂房土地抵押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的抵押债权。其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力鹏公司所有的“力鹏3”、“力鹏5”、“力鹏7”、“力鹏15”轮均已被本院受理的另案中,于2012年10月31日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所欠船舶优先权后,银行抵押债权仅获小部分受偿,你行在本案中的债权通过债权登记参与分配,从“力鹏15”轮卖款中受偿4,129,667.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力鹏1”轮,从拍卖款中受偿1,346,762元。被执行人力鹏公司登记营业场所为他人房产。其在厦门市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其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被执行人吴水郑、吴小寒、朱黎明、吴小梅房产登记所有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吴水郑登记所有,位于同安区马巷镇巷南路后滨B幢403室的房产。该房产抵押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巷信用社,抵押金额130,000元。该房产至2013年元月已有十二个查封登记,首封法院为厦门市翔案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小寒登记所有,位于湖里区东渡路258号9A单元房产,该房产于2012年9月21日抵押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抵押金额3,000,000元。该房产至2013年元月已有六个查封登记,首封法院为厦门市翔案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小寒登记所有,位于思明区厦禾路511号1201室房产。该房产与被执行人朱黎明所有的位于思明区厦禾路501-517号地下室33号车位,于2010年6月11日共同抵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分行。抵押金额1,801,800元。该房产至2013年元月已有六个查封登记,首封法院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黎明登记所有,位于思明区鹭江道272号29D室房产、位于思明区鹭江道268-272号地下一层第25号车位。该房产与车位共同抵押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抵押金额2,370,400元。该房产至2013年元月已有四个查封登记,首封法院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车库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应你行要求,向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吴小梅无房产所有登记记录。五、被执行人吴水郑、吴小寒、朱黎明、吴小梅在厦门市车管所均无车辆所有登记记录。六、、被执行人吴水郑、吴小寒、朱黎明、吴小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查询存款汇总单)。鉴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债权未能获得全部受偿,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向申请人中信银行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秉物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