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乔永辉与王红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永辉,王红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285号原告乔永辉,女,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时江涛,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原告乔永辉之夫。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杰,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惠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屈培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永辉与被告王红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永辉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永辉撤回对被告王红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关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