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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牛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秀艳与卫新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牛初字第467号原告:张XX,女,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杰,临猗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XX,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荆健民,临猗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部分证据未递交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