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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周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路和平村B区2栋2238。法定代表人陈果,执行董事。被告周佳,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澜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