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刑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563号罪犯王小平,男,生于1987年6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英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南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9月29日送入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于2012年2月获行政表扬一次,折合标准考核分10分;2013年11月获行政记功一次,折合标准考核分20分;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58分,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88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平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地毯织造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88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