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生利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生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4号罪犯生利军,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风县人。2000年8月2日,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高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生利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2000年10月24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1月5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2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2011年11月、2012年7月、2012年8月、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生利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生利军减去所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沈石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