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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谢某元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元,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谢某元,女。被告谢某,男。原告谢某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谢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喜欢打牌,打牌输钱后喜欢说谎,生育子女后,被告仍然恶习不改,反而变本加厉,被告的收入多数用于打牌,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婚后家庭财产均系原告收入添置,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离婚。被告辩称,希望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26日婚生男孩谢振豪,2005年8月20日婚生女孩谢曼婵。原、被告常因被告喜欢打牌而闹有矛盾,于2014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子女,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婚姻存续期间虽闹有矛盾,但双方无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且分居时间较短,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婚姻关系仍充满希望。如原、被告能在婚姻生活中摆正心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改正自身缺点,做到互让、互谅、互信,特别是被告应当改正打牌的恶习,努力将家庭经济建设搞好,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元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戬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