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03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向丽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丽,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3486号原告张向丽,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XXX,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丽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丽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丽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然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