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3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向丽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丽,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3486号原告张向丽,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XXX,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丽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丽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丽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然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