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东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东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230号罪犯关东才,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人。2008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东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晋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2009年5月15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3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犯教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2年5月、2012年6月、2012年12月、2013年7月、2013年10月、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关东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东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李新星人民陪审员 李根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