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刑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蒲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557号罪犯蒲松,男,生于1987年1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蒲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7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支付10000元)。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该犯于2007年8月1日送入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蒲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55.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蒲松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地毯织造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5.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