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刑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栾玉彬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ReportMachine3.xhttp://www.reportmachine.net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沈刑执字第1816号罪犯栾玉彬,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沈河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玉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栾玉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4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栾玉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3月31日,罪犯栾玉彬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栾玉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玉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震审 判 员 孙 洪 成代理审判员 项 前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