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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杨显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显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696号罪犯杨显雷,又名杨雷,绰号“雷儿”,男,生于1988年11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南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显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未提出上诉。刑期起止:2008年3月14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止。该犯于2009年6月23日送入川东监狱服刑。刑期变动: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6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该犯将于2026年11月1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杨显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获标准分129分;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折标准分10分;获行政记功奖励,折标准分20分;累计获标准分159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显雷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标准分129分;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折标准分10分;获行政记功奖励,折标准分20分;累计获标准分159分。上述事实,有四川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显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显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