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乙与朱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朱某甲系朱某乙的父亲。2009年3月2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朱某甲与朱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了(2009)开民一初字第021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朱某乙随张某一起生活,朱某甲自2009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季度给付;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各半承担,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朱某甲对婚生女朱某乙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分别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日探望;3、朱某甲自愿贴补张某44000元,该款于2009年4月10日前履行,另以朱某乙的名义存款20000元,此款待小孩成年后支取;4、张某在朱某甲处的婚前财产均归朱某甲所有;5、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6、双方无其它纠葛。民事调解书签收后,朱某乙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至今。2011年9月21日,朱某乙以物价上涨、朱某甲贴补的生活费不足以应付其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甲将生活费增加到每月400元。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1)开民初字第0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11年10月起,朱某甲每月支付朱某乙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季度给付一次。2014年1月6日,朱某乙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甲给付的生活费增加到600元。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2009年朱某乙父母离婚时商定由朱某甲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2011年法院判决其每月支付300元,加上朱某乙母亲支付的部分,实际每月的抚养费为600元,当时尚能维持原告的生活。近两年,物价上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政府也在逐年提高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朱某乙要求朱某甲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抚养费,符合实际情况,但其要求每月增加300元没有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每月增加50元。关于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朱某乙未主张,双方仍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自2014年3月起,朱某甲每月支付朱某乙生活费3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季度给付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履行);二、驳回朱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朱某甲负担。宣判后,朱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生活费仅只吃饭的费用,其他买衣服、看病、上学的费用都是另外结算的。现在肉价都下降了,说明物价是降低的。故要求每月减少生活费50元,要求朱某乙的母亲张某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户并将朱某甲的父亲的户口首页还回来。如张某抚养不起朱某乙,朱某乙可以由朱某甲抚养,朱某甲不要求张某贴补其抚养费。朱某乙辩称,不同意朱某甲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中,朱某甲向本院提供一份吉买隆生活广场超市的购买小票,证明肉价降低,物价未上涨。朱某乙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质证。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审法院考虑物价上涨,酌情增加朱某乙的生活费符合当地正常生活水准,并无不当。朱某甲未针对原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提出实质性的上诉意见,提出的几项上诉请求均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朱某甲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