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史梅与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梅,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152-1号申请执行人史梅,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王家棚三组村民,住该村15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811061525。被执行人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156号。注册号610000100126115。法定代表人张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梅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33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未劳人仲案字(2013)33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