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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素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刘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085号原告张素珍,女,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铭,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谢俊,男。委托代理人兰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珍诉被告刘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珍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素珍负担。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