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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程海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4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2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20时许,吸毒人员禹某某与朋友来到西安市新城区童家巷一绰号“烂三儿”的男子家中,欲通过“烂三儿”联系他人购买毒品,烂三儿遂打电话联系贩毒人员孔某某(另案处理),在孔某某安排下,与孔同居的被告人程某某来到“烂三儿”家中送毒品,在与禹某某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程某某身上提取到两小包白色粉末状物质。经鉴定,提取到的两小包粉末状物质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总净重0、2克,均留检。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程某某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替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