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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滩民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滩民初字第0186号原告陈某,女,39岁。被告梁某,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张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