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商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与刘振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刘振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1364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XXX,行长。被告刘振栋,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与被告刘振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