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云与被执行人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张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张春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兰骏贸易有限公司,刘天林,淄博曼顿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委托代理人:朱洪涛,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春华。上述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柴静,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兰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振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天林。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曼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华。被执行人: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军,职务:董事长。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石伟。被执行人:石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与被执行人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张春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兰骏贸易有限公司、刘天林、淄博曼顿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石伟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云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1088、1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