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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金立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立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家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呼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立冬,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公民身份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立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92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664元退回由原告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审++判++长++++周其巍+人民陪审员++++郑++蕾+人民陪审员++++张++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梁++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