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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喇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喇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x,现住x。委托代理人杨xx,系x律师。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x人,住址x。原告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开始同居,2007年12月26日生育一男孩程xx,2010年12月16日补办了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因此,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从2012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开始同居,2007年12月26日生育一男孩程xx,2010年12月16日补办了登记结婚,xx2012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载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双方应珍惜感情,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达二年之久,说明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应依法分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离婚。婚生男孩程xx(2007年12月26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王xx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300元,给付期限从2014年1月起至婚生子程xx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10月15日履行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晓华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彭久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