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申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春怀、赵喜爱与被申请人杨亮英、杨洋、杨华、杨红芳、杨红梅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春怀,赵喜爱,杨亮英,杨红梅,杨华,杨红芳,杨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喜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亮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洋。再审申请人王春怀、赵喜爱与被申请人杨亮英、杨洋、杨华、杨红芳、杨红梅生命权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忻中民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杨亮英、赵喜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怀、赵喜爱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六四沟地由其耕种错误,六四沟耕地原承包人为李润平,并有政府发放的土地证,李润平因有事不能耕种,转包给赵润平,2006年3月5日签订的协议。故王春怀、赵喜爱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死者杨玉清是事故的完全责任人,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杨亮英、杨红梅、杨华、杨红芳、杨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杨玉清系接受赵喜爱指示后在前往目的地作业的途中发生事故死亡,这种结果与赵喜爱要求杨玉清完成播种工作有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赵喜爱、王春怀应分担部分损失,生效判决判令赵喜爱、王春怀承担部分责任并无不当。且生效判决已表述,赵喜爱、王春怀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受益人进行追偿,已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赵喜爱、王春怀认为不应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春怀、赵喜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怀、赵喜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凯审 判 员 韩红斌代理审判员 宋 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