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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执字第0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周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安,杨颂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0901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安,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杨颂权,公务员。原执行人周长安与被执行人杨颂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盱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颂权未按(2013)盱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周长安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0147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82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安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82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王玉良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