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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1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庆万,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系原告的弟弟。被告林某甲,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彦群,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绍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万,被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彦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1987年同年招考进深圳卷烟厂以后认识并自由恋爱,于1990年12月20日结婚,1991年10月婚生一子林某乙,现就读于深圳大学大四毕业班。婚后购置共同财产有:①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背西一号大院7栋803号房产(面积94.26平方,此房产于2006年间变卖用于偿还被告所欠赌债,有被告于2006年12月13日在朋友见证下所写协议为证);②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树东方家园(碧海云天小区)14栋11C房产一套(面积为172.82平方);③大众牌CC小轿车一辆。婚后无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结婚后,逐渐发现被告有嗜赌恶习。原告曾多次劝其不要沉迷赌博,被告则认为小赌怡情,对此不以为然。反而越赌越大,变本加厉,在外赌债高筑。毫不顾及原告、儿子及双方父母,全无家庭责任。后被告因别人催讨赌债,跪求在原告面前,表示会诚心悔改,永不赌博,并写下悔过书,要求原告为其偿还赌债。原告看在儿子年幼及双方父母年迈,不得不忍气吞声,四处为其筹借资金,还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背西一号大院7栋803号房变卖用来帮被告偿还赌债。2006年12月23日,被告写下协议给原告,承诺以后如再赌博,则自愿将婚内购置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树东方家园(碧海云天小区)14栋11C房产及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自赌债还清后,又恶习不改,继续沉迷赌博,以各种理由不断向原告索要钱财支付赌债。原告因怕年迈的双方父母知悉后造成严重后果(双方父母均有高血压、心脏病),不得不将家里的现金、股票等交给被告用于偿还赌债。原告自与被告结婚以来,不但要照顾家庭,还要负担儿子上学等日常开支及不断帮被告偿还赌债,被告则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日夜沉迷赌博。去年下半年被告还以有人会上门索要赌债为由,死相威胁。为此,原告精神深受打击,还因精神抑郁到深圳康宁医院治疗。被告在原告患病期间,不但不照顾原告病情,还是不断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原告只得自己向单位请假回到梅州乡下原告父母家中,由父母照顾一个多月,病情才得以逐步好转。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及沉迷赌博的所作所为已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心。现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绝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基于优先照顾女方及儿子合法权益的原则,并根据被告自己所写协议,将婚后购置的财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树东方家园(碧海云天小区)14栋1××号房产判决归原告所有;3、大众CC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其一,答辩人是球迷,因赌球欠下外债,被答辩人被迫将田贝二院7栋803号房屋于2006年12月变卖抵债。此后答辩人痛下决心戒此恶习,全心全力地照顾家庭。从2004年至2014年,答辩人独自承担每月的供楼款(碧海云天14栋11C)、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网络费以及家庭开支,日常的洗衣、做饭、料理家务更是无需让被答辩人操持。其二,答辩人爱妻子无怨无悔。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0年12月20日结婚,1991年10月儿子林某乙出生,双方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成长问题。由于被答辩人的工作必须要一周早班、一周中班的交替进行,所以照顾孩子衣食住行以及功课辅导的重担就落在答辩人身上。答辩人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同时又要求其有严谨的学习态度,现如今孩子也已大学毕业,成为国家有用之材。2、被答辩人由于工作操劳以及生活学习作息时间不规律导致身体不好,答辩人曾多次陪同被答辩人去医院诊疗,之后又照顾被答辩人的饮食起居,同时更多的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并衷心希望被答辩人身体早日康复,尽到了一个丈夫应尽的职责。其三,答辩人不愿意离婚。答辩人认为二十多年的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生活上是事情有些意见分歧是难免的,但决不至于非要离婚,答辩人坚信与被答辩人的感情没有破裂。另外,被答辩人身体状况不是太好,无法独自操持家务,为了照顾被答辩人的身体早日康复,因此答辩人不愿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工作后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9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儿子林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原告称被告在儿子上六年级开始寄宿学校后,变得不再照料家庭。2006年因被告赌博,双方矛盾加深。庭审时,被告对其2005年至2006年赌博一事予以确认,但否认此后再参与赌博。另查,2006年12月3日,原、被告在李珍、张小胜见证下签署《协议》一份,其载明:本人因赌博总共输了人民币96万元,为还债不得不把田背西一号大院7栋803号房产卖掉,并把现有的有价真全处理掉用以还赌债。为证明本人诚心悔改,把碧海云天十四栋11C房产权归张某名下,如双方要求离婚,则在处理房价总额时,现归还人民币96万元给张某,余额再处理。如果以后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发生赌博而出现赌债的事情,即时离婚,并自动脱离房产分割。双方确认已于2006年将田背西一号大院7栋803号房产出售,所出售价款用以清偿被告赌债。庭审时,原告称被告经常欺骗原告,在2014年2月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还清抵押贷款,将碧海云天14栋1××号房产的房产证从银行取回,原告在生活没有安全感。此外,原告未就此后被告再行参与赌博向本院举证。被告向本院表态自2006年后再无参与赌博,只是因为理财不顺出现暂时经济困难,愿意正视双方存在的问题,并为挽回夫妻感情作出积极努力。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以来,至今已逾二十三年,并共同生育一子,可见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亦一度比较融洽。被告曾于2005年至2006年参与赌博,并对外欠下巨额赌债,致使双方不得不抛售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背西一号大院7栋803号房产以清偿赌债,对原告感情造成较大伤害。但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自2006至今,被告再次参与赌博事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庭审时被告请求和好的态度亦较诚恳,原、被告暂不予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情谊,互相谅解,共同营造美好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绍  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立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