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朴春梅、申铉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朴春梅,申铉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春梅。被告申铉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朴春梅、申铉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朴春梅、申铉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朴春梅、申铉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