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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文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710号罪犯李文军,又名李文均,男,生于1952年8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营山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文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07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南中法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8年7月5日送入川东监狱改造。刑期变动: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又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犯应于2015年11月1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文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84分,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执行机关报请的对罪犯李文军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刑幅度适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军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护理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8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