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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骆国兰与骆国英、刘树清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骆国兰,骆国英,刘树清,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骆国兰。委托代理人马则林,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骆国兰表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骆国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树清,系被告骆国英之夫。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蔡庄村委会)。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法定代表人张爱勇,蔡庄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骆国兰与被申请人骆国英、刘树清、蔡庄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骆国兰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的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骆国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骆国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赵玉丹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琚兆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