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虹与朱沪生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虹,朱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488号申请执行人陈虹,女,汉族,1962年5月13日生,市政二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沪生,男,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西安市黄河工模具公司职工。本院受理陈虹与朱沪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后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现尚未受偿金额为本金3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执字第024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