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徐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03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玉兰,该公司董事长。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与徐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徐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7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因徐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徐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后,本院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徐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房产登记信息。2013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对徐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查到该公司财务账册。经调查,以该公司名义开发的无锡钱隆府邸大楼项目,因拖欠工程款、购房者相关款项等,分别被抵偿给相关债权人或被法院查封、处置,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啸明审判员 孙德行审判员 陈宝萍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