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天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溧阳市万恒香樟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万恒香樟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惠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天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溧阳市万恒香樟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香樟茗岸,组织机构代码:66896812-6。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国栋,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惠彬,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万恒香樟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诉被告盛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恒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恒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惠彬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万恒香樟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万恒香樟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陟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豪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