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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督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华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督字第69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春华,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在向被申请人李春华发出支付令前,因申请人于同年6月11日以被申请人暂无法联系,无法正常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由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审判员 贺 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春华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