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督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华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督字第69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春华,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在向被申请人李春华发出支付令前,因申请人于同年6月11日以被申请人暂无法联系,无法正常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由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审判员 贺 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春华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