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朱民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朱民初字第02231号原告霍��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