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朱民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朱民初字第02231号原告霍��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