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民终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XX,姜XX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葫民终字第00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X(曾用名姜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1。上诉人马XX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XX,被上诉人姜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XX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马XX与姜XX于1988年1月27日登记结婚,1989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孩即马XX1。2012年12月20日马XX诉至龙港区法院要求与姜XX离婚,龙港区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马XX与姜XX离婚并就财产进行依法分割。且该判决在本院认为中论述“马XX以与姜XX婚后生育子女不是马XX亲生的而要求姜XX支付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其提供的检材不能确定是其女马XX1的血样本,姜XX否认该鉴定。马XX申请法院鉴定,因其女已成人,拒绝鉴定,故对马XX要求姜XX支付精神损失和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马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马XX于2013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葫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马XX撤诉。另查明,马XX怀疑婚后生育的马XX1不是亲生子女,于2012年9月私自采集血样本进行DNA亲权鉴定,结论为马XX与马XX1亲权关系可能性为0%,姜XX以鉴定检材不真实、不合法否认该结论,马XX向法院申请鉴定,姜XX同意,但马XX1不同意,不配合鉴定。马XX无其它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马XX提交的DNA亲权鉴定,已经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该鉴定不予采信,对马XX要求姜XX返还马XX1抚养费11万元以及姜XX赔偿马XX精神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已经有生效判决作出认定,故对马XX诉姜XX的诉求部分不予受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马XX向法院申请鉴定,姜XX同意,但马XX1不同意,不配合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但本案马XX1不配合鉴定,其现已成年,故不能适用本规定。马XX也无其他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马XX与马XX1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马XX系马XX1的父亲,因此马XX有抚养马XX1的义务。综上,对于马XX要求马XX1返还其抚养费1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134.28.176.4:61601/lawfn=chl359s875.txt&dbt=chl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http://134.28.176.4:61601/lawfn=chl359s875.txt&term=130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马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2590.00元由马XX承担。原审判决后马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在诉讼中姜XX拒绝亲子鉴定,然后在他人的指点下又以马XX1不同意为由拒绝鉴定,拒绝鉴定说明了姜XX完全清楚马XX1不是我女儿。法院应当采信我提交的鉴定书,天下没有一个父亲伪造证据证明女儿不是亲生,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姜XX辩称:上诉人马XX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标的、采取两个案由进行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除已经三次庭审质证过的DNA亲子鉴定报告外,上诉人仍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答辩人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重新鉴定,因女儿马XX1拒绝而未能进行。马XX1已成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同意配合鉴定,并不取决于答辩人。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子女未成年的情形,如果成年子女拒绝亲子鉴定,能否由此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样本来鉴定,本案姜XX的女儿马XX1经本院采取各种方式联系拒不到庭,上诉人马XX又无法说服马XX1配合鉴定,上诉人提供的DNA亲子鉴定报告因程序不合法,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该鉴定不予采信,故上诉人马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马XX1亲子关系不存在。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合法的亲子鉴定即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随意推定且于法无据,法院亦不能强制性地对此进行委托鉴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00元,由上诉人马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冯 新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欣彤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