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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2860号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371-8。法定代表人薛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1755120-5。法定代表人叶国康,董事长。被告何晓波,男,汉族,工人,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璐 来自: